董钢律师
高级合伙人
董钢律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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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级合伙人

四川助民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:15113201610411997 18081589827

律师介绍

董钢律师,现为四川助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。律师深耕南充本地刑事辩护领域十余年,拥有扎实的刑法理论功底以及大量一线实务办案经验,是南充地区深受当事人信任的刑事专业律师。

董钢律师专注刑事案件全流程辩护,业务涵盖侦查、审查起诉、审判各个阶段。擅长对刑事案件开展案情研判,梳理证据体系,挖掘无罪、罪轻以及从轻、减轻处罚的辩护关键点,熟悉本地司法裁判尺度。办案逻辑严谨,案件把控细致,实务应诉经验丰富,办理过多件疑难复杂刑事案件,帮助多件案件实现不起诉、取保候审、缓刑、减刑改判等良好结果,积累了大量不起诉、改判减刑的成功案例。

执业过程中,董钢律师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,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放在首位,坚持严谨务实、尽责高效的办案思路,完整做好会见沟通、证据整理、法律分析、庭审抗辩等全套法律服务。办案效果好,当事人口碑佳,收获众多当事人及家属的肯定。因长期扎根本地,十分熟悉南充公安、检察院、法院的办案流程与裁判思路,可以结合个案情况定制专属辩护方案,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诉讼权益,争取最优处理结果。

部分刑事办案案例

尹某某强制猥亵案,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。

贾某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案,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。

赵某某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案,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。

向某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案,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。

曾某某抢劫案,公安分局向检察院撤回移送起诉。

谭某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案,公安机关予以撤案。

蔡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,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。

文某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案,公诉机关建议实刑三年四个月,法院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,缓刑二年。

周某某诈骗案,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,二审中级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一年。

周某某抢夺案,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。

罗某某诈骗案,检察院指控诈骗罪、贷款诈骗罪,法院最终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,缓刑三年。

秦某某危险驾驶案,一审判处拘役三个月,二审介入后改判拘役二个月,缓刑三个月。

董某某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案,在没有全额退赃、公诉机关建议实刑的情况下,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,缓刑一年十个月。

郑某某诈骗案,当事人已被羁押一年多,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,缓刑三年十个月。

黄某某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案,公诉机关建议实刑二年,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,缓刑二年六个月。

彭某某强奸案,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。

杨某某盗窃案,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。


擅长领域

擅长梳理证据,挖掘无罪、罪轻辩护要点,多起案件实现不起诉、撤案、缓刑、改判减刑。恪守执业操守,立足案件定制辩护方案,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,拥有良好办案口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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